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5-08-13 10:20:08 来源:学生处(党委学工部) 点击:
(川外南译学字〔2015〕14号)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渝财教〔2008〕139号、渝财教〔2008〕140号、渝财教〔2008〕1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奖助学金的类别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四)森林奖学金
二、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对象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为全日制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各方面都特别突出的学生。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为全日制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为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申请“森林奖学金”的学生须为全日制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各方面都特别突出且未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三、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评审比例按上级教育部门下达指标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评审比例按上级教育部门下达指标执行。
(三)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分为三个等次: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评定比例按上级教育部门下达指标执行。
(四)申请“森林奖学金”具体标准分为三个等次:一等1500元、二等1000元、三等600元。评定比例分别不超过全院学生人数的4%、6%、10%。
四、评定基本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或综合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专业前10%,各门功课平均分在85分以上,最低分在70分以上)。
5.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专业前10%)。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专业前20%,各门功课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四)“森林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或综合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专业前20%,各门功课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3.没有受过任何党团及行政处分。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5.认真执行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五、评审原则及程序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森林奖学金不能兼得。
(一)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根据评定条件,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初评,提出本院推荐学生名单,在二级学院内公示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每年九月份,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须按《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和认定工作。
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向学院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初评工作,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实施细则》,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二级学院公示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上级文件要求的时间将国家助学金推荐学生名单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三)森林奖学金评审程序
“森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不进行该项奖学金评定)进行。
各二级学院分不同年级不同专业进行该项奖学金评定工作。
各二级学院按照评定基本条件,根据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所得出的数据(两学期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推荐出获奖候选人,由二级学院审查后,报送教务处审核成绩,张榜公示征求广大师生意见,学生处综合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获得“森林奖学金”者,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六、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按上级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发放。
(二)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1.按上级文件精神,除资金奖励外,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2.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助学金的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处分、留校察看、被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部分,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继续用于奖励或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使用。
3.学院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附则
本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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